近日,贺州市印发《贺州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负面清单》,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划出红线、明晰底线,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红线之外、底线之上积极作为、谋事创业,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风险防控体系,让负面清单发挥“正效应”,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贺州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负面清单
一、不准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收入分配。
二、不准超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业务范围和规定标准进行应酬接待。
三、不准擅自使用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上优亲厚友。
四、不准透支收益资金用于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导致形成新的债务。
五、不准使用收益资金为少数人代付代缴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对明显存在发展潜力不足、盈利能力差的项目,未经科学评估,继续列支收益资金扩大再生产。
七、不准将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应分摊到各个收益年度进行分配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集中进行成员分红。
八、不准在以下情形进行分红: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时候;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亏损未完全弥补之前;区划调整、村(社区)“两委”换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经营管理层调整等时机。
九、不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进行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严重违法违纪的当事人;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的村(社区)“两委”(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十、不准将以下收益列入对“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范围:通过简单租赁、发包和处置集体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含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衔接资金、整合涉农资金等)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集体林地获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和通过集体土地获得的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助等收益;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年收益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收益。